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21984********,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路**栋**号。2014年9月24日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2********,汉族,大学本科程度,工作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里**。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徐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大道**办公楼先后成立苏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观察者”、“小蜜蜂”和“山竹”软件,聘请被告人蒋某某负责“观察者”、“小蜜蜂”和“山竹”软件整体架构设置和核心功能开发,聘请被告人李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软件手机端、PC端功能开发及手机与PC互控功能开发,聘请陶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软件后台数据的储存管理,聘请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软件界面UI美工,聘请被告人罗某某和谭某某负责客服销售工作。随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明知购买者薛某某(三水购买者)等人购买隐藏版本软件系用于监控其配偶、情侣等人员手机的情况下,仍以使用费159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络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销售隐藏版本软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743元。经鉴定,观察者远程控制系统“定制版”具有远程读写文件、远程获取定位信息、远程管理应用程序、远程控制相机等远程控制手机的功能,另外被控端具有隐藏自身图标及进程的功能;小蜜蜂程序具有远程获取被控端微信信息、远程获取被控端地理位置等远程获取手机数据的功能,另具有避开微信程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用户同意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功能。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代为退回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4180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徐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彦
检察官助理 谭双双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街道**村**栋**室,联系方式:1891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五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十三份;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蒋某某退回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41801.31元,现暂扣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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