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蒋某甲聚众斗殴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号。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向本提请批准逮捕,同月25日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周某某约定在丹阳市人民公园单挑。被告人张某甲得知以上情况后主动要求帮助谭某某殴打周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同意并将打架的时间和地点告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谭某某还邀约被告人蒋某甲等多人到现场,一起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均承认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出生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蒋某乙、眭某某、潘某某、包某某、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补充证据材料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