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无业,住益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益阳市赫山区盗窃他人手机、现金和其他财物,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实施盗窃,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望风,所得财物均被两被告人变卖和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益阳市资江机附近一民房旁盗得了一只鸡,后卖给路人非法获利76元;
2、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益阳市交警三大队附近、资阳区**舞厅、桥北步行街**舞厅、高新技术开发区电机厂附近、益阳市龙光桥镇腰铺子村五次实施盗窃,共盗得四台手机和现金300元;
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益阳市秀峰公园南门的一居民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了其家中床头柜上的九包蓝色芙蓉王,正准备离开之际被失主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不应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半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不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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