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现住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现住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现住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现住大竹县**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徐某某四人驾驶车辆并携带电鱼工具来到大竹县月华镇蔡家拱桥,张某甲使用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捕捞黄鳝,唐某某负责捡黄鳝,张某乙和徐某某在岸边等待,在蔡家拱桥处农田电得黄鳝十一条。后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皮卡车携带电鱼工具并搭乘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一同前往蔡家拱桥,三人在现场看完张某甲电黄鳝的过程后,一行七人来到大竹县乌木水库禁渔区(月华镇光荣村六角丘),由李某某下水使用携带的工具电鱼,蔡某某用舀网捡鱼,其余几人则用电筒照明,在水库内捕获鲫鱼十条。正当一行七人收拾电鱼工具欲驾车离开时被大竹县乌木滩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挡获,陈某某和徐某某二人从现场逃脱。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主动到大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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