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任某某行政村安乐亭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别名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乡房**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姜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某某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12A09室、B座2006室的河南伍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彭某某(队长)、赵某某(队员)、王某甲强(队员)等人,利用虚假身份,通过脸书等社交平台加男性好友,以聊感情的方式,虚构有内幕信息等手段诱导被害人入金购买一种名为“TUU”虚拟货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经审计:1、伍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入金共计53155.01美元,折算人民币356659.49元。2、王某甲强诱导曾某某入金共计615美元,折算人民币合计为4123.76元。3、赵某某诱导冷天文共计投入28697.83美元,折算人民合计19264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强及同案犯王某丙、张某乙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曾某某、冷天文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审计报告;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话术、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荣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强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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