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务农。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某某甲、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务农。2010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甲在明知张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3日离婚,且分别于2015年、2018年生育一女袁某丁、一子袁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袁某丙、张某乙、范某某、袁某丁、臧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袁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甲现住临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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