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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覃某某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穿青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小瘪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喜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曹某甲、康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将案件合并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他人挡债追账,牟取了非法利益,树立了非法权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后该团伙为增强犯罪活动的能力,牟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在织金县双堰街道“中央馨城”15楼成立了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的“诚信理财工作室”,继续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为重要成员,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林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织金县辖区内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4年,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经营“百悦会”夜场期间,结识了工程老板张某丁,由于张某丁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张某甲、覃某某等人遂答应帮张某丁挡债追账。2014年夏季的一天,张某丁带着杨某甲等人到织金县绮陌煤矿索要工程欠款,杨某甲与矿方保安发生打架,后杨某甲通知覃某某等人来帮忙,覃某某到后借故生非,拿出一把小刀插在办公室的茶几上威胁矿方必须给一个说法,后矿方管理人员贾某某被迫拿了4000元给覃某某、杨某甲。同日晚,覃某某等人以处理此事需要请人吃饭喝酒为由,打电话迫使贾某某赶来结账。

2015年6、7月的一天,绮陌煤矿老板方某某开车欲离开织金,张某丁、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等人得知后赶往织金县高速路口处拦截方某某,以索要工程欠款为由强行将方某某带到“金玉龙城”大酒店控制了2小时左右,后方某某被迫通知贾某某携带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丁等人才得以离开。

2.2014年,被害人王某乙向张某甲的姨妈罗某甲借款30万元,砍掉头息实际得款27万元,后王某乙及其母亲何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高额利息。2016年,因王某乙无力偿还罗某甲的借款及利息,罗某甲指使张某甲向王某乙逼债,张某甲遂组织覃某某、杨某甲、袁某某等人到织金县城关镇东门上王某乙的住房外采取喇叭广播、贴报喷字等手段逼债。其间,张某甲等人还对王某乙的父亲采取跟踪贴靠等手段进行滋扰。

3.2017年底,张某甲为向王某乙逼债,遂组织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王某甲、林某某、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织金县八步街道王某乙的母亲何某某开设的洗煤厂强行堵工阻工,扰乱该洗煤厂正常生产经营长达一个月左右。堵工期间,陈某丙强行从该洗煤厂拖走了大量的蜂窝煤。

4.2017年9月,因张某甲与许某某“来会”,到张某甲“接会”时许某某应付张某甲3万元会钱,许某某付了1万元给张某甲,余下2万元双方约定为借款,许某某每天需支付200元的高额利息给张某甲,许某某支付了约1个月的利息后因无力还本付息遂逃离织金。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甲得知许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的“华畅靓K”唱歌,遂安排王某甲去“华畅靓K”蹲守许某某,次日凌晨,王某甲看见许某某从“华畅靓K”出来后立即告知张某甲,张某甲为向许某某逼债,便带上王某甲、杨某甲尾随、滋扰许某某至山禾源路口,后因许某某的朋友熊某某答应替许某某还钱,张某甲等人才放许某某离开。次日,张某甲为逼债又打电话、发短信滋扰熊某某,熊某某被迫支付给张某甲1.5万元。

5.2018年1月,被害人张某戊通过张某甲的妻子喻某某向张某甲借钱,张某甲以保证人的名义带着张某戊向曾某某(另案处理)借了3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600元,砍掉头息后张某戊实际得款2.4万元。张某戊支付了约1个月的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还本付息,张某甲、曾某某二人便长期到张某戊的工作单位对张某戊进行滋扰、威胁。2018年2月20日,张某戊因长期被滋扰、威胁,被迫辞职离家出走。

6.2018年4月,被害人谢某乙通过陈某甲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200元,被砍掉头息后实际得款9400元,后谢某乙又通过袁某某向该工作室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期间,为向谢某乙逼债,袁某某、杨某甲等人到谢某乙工作的学校滋扰谢某乙,并将谢某乙带至金西商贸城一家酒吧内控制、威胁、辱骂。

2018年5月的一天,因谢某乙未按时向张某甲等人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袁某某通知谢某乙到张某甲等人经营的“诚信理财工作室”改写欠条,后谢某乙在张某甲、杨某甲、袁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胁迫下,将借款本金及利息累加后重新写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给张某甲。

2018年9月,谢某乙因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惧怕张某甲等人滋扰、威胁,被迫辞职并离家出走,后张某甲组织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林某某等人轮流到谢某乙家楼下蹲守,并采取贴报喷字、用喇叭喊、言语侮辱等手段对谢某乙的家人进行滋扰,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严重影响了当地百姓的生活秩序。

另查明,谢某乙共计向张某甲等人借了1.5万元的高利贷,偿还了3.2万元的高额利息。

7.2018年6月,被害人孟某某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100元,砍掉头息后实际得款4900元;约半月后孟某某又向该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200元,砍掉头息后实际得款9800元;约半月后孟某某再次向该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孟某某支付了约3个月的高额利息3.7万余元后无力继续还本付息,王某甲、陈某甲等人遂对孟某某采取了贴报喷字、微信曝光、用喇叭喊等手段进行滋扰、威胁,后孟某某因害怕被迫离家出走。

8.2018年6月,被害人王某丙帮其朋友杨某丙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100元,砍掉头息后实际得款4700元,王某丙、杨某丙支付了约20天的利息后,因王某丙、杨某丙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王某丙又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用于偿还之前的利息,后因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袁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等人多次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手段滋扰、威胁王某丙。

9.2018年8月,被害人马某某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一笔高利贷,马某某支付了半个月的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支付被迫离家出走,后陈某甲到马某某家进行蹲守、滋扰,马某某的母亲李某甲因害怕马某某受到伤害被迫支付给陈某甲6500元。

10.2018年8月、10月,李某甲分两次向黄某某借款共计1.6万元,因李某甲未按时还款,2018年11月,黄某某请覃某某帮忙要账,覃某某遂打电话威胁、滋扰李杨,李某甲因害怕就付给覃某某9000元,覃某某将其中的3000元付给黄某某,其余款项占为己有。

11.2018年9月,被害人罗某乙向“诚信理财工作室”借了1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200元,后因罗某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杨某甲、林某某多次采取微信曝光、贴报喷字、用喇叭喊、上门蹲守等手段滋扰罗某乙。

12.2018年的一天晚上,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等人在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华畅靓K”一包房内喝酒唱歌,其间,陈某丁的朋友小海到张某甲等人的包房内没有和张某甲打招呼并带走包房内的一个女子,张某甲因此心中不悦,遂带着陈某甲、杨某甲等人到陈某丁、小海等人的包房内借故生非、推攘抓扯,后导致张某甲的头部受伤。事后双方讲和。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7年7、8月的一天晚上,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宏洲酒店喝酒,后张某甲、杨某甲从宏洲酒店出来时遇到付某某,杨某甲在与付某某打招呼的过程中,杨某丁、李某甲喊来帮忙打架的人误以为是杨某甲、付某某等人之前殴打了杨某丁,遂追打杨某甲、付某某等人,杨某甲、张某甲遂通知覃某某、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等人来帮忙,覃某某又通知了康某某、谢某甲等人来帮忙,后经杨某戊(绰号“大三哥”)从中调停,双方未发生斗殴。

2.2017年的一天晚上,因杨某甲的朋友彭某某和戴某某发生矛盾,后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等人遂邀约曹某甲、康某某、谢某甲等人到织金县安居路“钻石钱柜KTV”准备与对方斗殴,后因张某甲与戴某某讲和,双方未发生斗殴。

3.2018年4月11日,即谢某甲结婚当天,覃某某、杨某甲等人在谢某甲家吃酒,后得知杨某甲的朋友熊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杨某甲遂邀约覃某某、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康某某、林某某等人带着木棒到织金县绮陌街道东伟服装厂准备与对方斗殴,其间有人报警,绮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人员遣散,双方未发生斗殴。

4.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杨某甲的朋友熊某某与薛某某在织金县五中附近发生矛盾继而扭打在一起,被李某乙劝开,薛某某遂和李某乙等人一同到天虹KTV喝酒唱歌,后熊某某、杨某甲邀约覃某某、陈某甲、曹某甲、王某甲等10余人来到天虹KTV找薛某某等人打架,后因薛某某主动道歉双方未发生斗殴。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年初的一天中午,因被害人王某乙无力偿还张某甲姨妈罗某甲的借款及利息,张某甲、杨某甲、曹某甲等人在贵阳找到王某乙后,以王某乙欠钱不还为由,强行将王某乙及其子王某丁从贵阳带至织金县牛场镇王某乙的老家进行控制,后张某甲又打电话通知覃某某、袁某某等人来织金县牛场镇看守、控制王某乙,第二天下午张某甲又通知覃某某等人将王某乙及其儿子带至织金县城关镇山禾源蜗享咖啡馆,其间,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等人在蜗享咖啡馆内滋扰、威胁王某乙,迫使王某乙重新写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后才放王某乙离开。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8年1月,被害人张某戊向张某甲、曾某某借了3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天600元,砍掉头息后张某戊实际得款2.4万元,张某戊支付了约1个月的高额利息后因无力继续还本付息,2018年2月3日,张某甲、曾某某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来到织金县人民医院滋扰、威胁张某戊,借故生非向张某戊索要更多的钱款,后张某戊因害怕被迫写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给张某甲、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等物证、书证;2.证人林小康、陈从林、熊鹏镭等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王某乙、方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纪,多次在织金县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张某甲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是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为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为该犯罪集团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灿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覃某某、杨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曹某甲、王某甲、康某某、谢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活页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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