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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谢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虞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虞城县**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4日间,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格林豪泰连锁酒店丰台总部基地店****房间、丰台区国汉鸿伟宾馆****号房间、朝阳区伯豪瑞廷酒店***号,先后向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郑某某卖淫,后对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郑某某实施威胁,索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李某甲现金7200元、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镐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承

检察官助理 李钰莹

2020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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