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小区**楼。因犯抽逃出资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井**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部**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8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单元。2013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小区**楼。2018年5月17日,因赌博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单元,住重庆市巫溪县**湾**房**栋。2007年12月1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且自己参与赌博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单元。2017年4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5月17日,因赌博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七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至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颜某某合伙在巫溪县**坝**小区开设“打100元的巫溪老麻将”赌场,以每三小时每桌抽取赌资4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轮流负责“填场子”和抽渔利,谭某某、张某乙负责记账和保管渔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午餐、晚餐和茶水。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渔利280000余元。其中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涉案金额280000余元,肖某某涉案金额250000余元,郭某某涉案金额230000余元,王某某涉案金额90000余元。
赌场开设前期(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0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肖某某、王某某各占一股,谭某某、张某乙平分一股。郭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加入后,与肖某某合占一股,王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退伙。
赌场开设中期(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7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占一股,肖某某与郭某某合占一股,谭某某、张某乙平分一股,另外一股由肖某某、郭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平分。肖某某于2019年8月7日退伙。
赌场开设后期(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谭某某各占一股。
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部分参赌人员及赌资。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乙、郭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806元;郭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2000元;张某乙于2020年1月8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5000元;谭某某的家属颜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便签笔记本、收款收据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秦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本案赌资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邓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