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路**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平平),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九龙街道**村**组**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因其堂弟张某乙被张某丙、郑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追打,与张某丙邀约在六枝特区平寨水库斗殴,喻某某得知该情况后,纠集杨某甲及钱某某、黄某某、杨某丙(三人已判决)等人,同张某甲及其邀约的被告人谭某某携带连接钢管的杀猪刀、砍刀等凶器到平寨水库,与张某丙、郑某某及其邀约的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万某某、杨某乙、张某丁(六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斗殴,致杨某甲、杨某乙受伤。
非法拘禁罪
1.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及喻某某、杨某甲(二人已判决)等人与张某丙、郑某某、胡某甲、杨某乙、张某丁等人在六枝特区平寨水库聚众斗殴,致杨某甲受伤。张某甲等人送杨某甲到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时,遇到杨某乙、张某丁,张某甲、谭某某、喻某某、杨某甲与随后到达医院的郭某某(已判决)及张某戊、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将杨某乙、张某丁带到六枝特区大用河边侮辱、殴打。
2.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及喻某某、杨某甲因杨某甲在6月9日的聚众斗殴中受伤,伺机报复对方,到六枝特区**路一纹身店将参与斗殴的胡某甲、胡某乙带到六枝特区东风水库,殴打、恐吓胡某甲,并强迫胡某甲蹲在水库水中,用夹子夹其手指。
3.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及喻某某、杨某甲因6月9日聚众斗殴一事,在六枝特区桃花公园将郑某某带到货运路煤场,殴打郑某某。
4.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等人因6月9日聚众斗殴一事,在六枝特区桃花公园一家台球室用卡子刀抵住张某丙将其带到六枝特区青岗林山上,侮辱、殴打张某丙。喻某某得知消息后来到青岗林山上,与张某甲等人又将张某丙带到六枝特区干坝子后面山上的涵洞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及同案犯喻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谭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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