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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谭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涉嫌****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网络上下载打麻将的“今日花牌”手机软件,购买“今日花牌”的虚拟房卡,并在微信中建立“棋牌游戏”赌博微信群,邀约田某某、向某某、覃某甲、谭某甲等人进入该微信群,张某甲给进群的人发送邀请码(即亲友号)或招募令,该微信群成员用其虚拟房卡即可在软件中以打“三星”、“痞子癫子杠”麻将的方式赌博,张某甲从每一局中抽取房费。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不会充值购买“今日花牌”的虚拟房卡,便先后四次转账共计1200元给谭某乙,请谭某乙帮忙购买房卡。被告人张某甲按每局10元、15元的标准收取房费,共计收取房费6090元。

2018年8月12至2018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谭某甲合伙继续通过微信群,约定由张某甲负责管理微信麻将群,组织人员,收取房费,谭某甲负责购买“今日花牌”虚拟房卡,购买房卡的资金由张某甲提供。期间,二人共计收取房费15260元,购买房卡支出6449.56元,张某甲给谭某甲分红8000元。

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退出合伙,被告人张某甲继续通过微信开设赌场,并让其丈夫黄某某帮忙购买“今日花牌”虚拟房卡。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共计收取房费32182.5元,购买房卡支出14099.89元。

侦查中,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谭某甲主动退缴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证;2.证人张某乙、田某某、覃某乙、向某某、覃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微信交易记录等;5.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利用“今日花牌”麻将软件,在软件中购买房卡开房组织微信群成员利用网络赌博,并从中收取房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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