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9日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2014年初左右,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经沃某某(已判刑)介绍联系,在明知沃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嗨趣游戏”(网址www.hi7777.com)系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海曙区租赁场地,雇佣工作人员,以“银商”身份采用低买高卖的方式向“嗨趣游戏”的玩家买卖该赌博网站游戏币。2014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乙担任客服人员,帮助张某甲、费某某从事上述游戏币的买卖结算。直至同年6月,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帮助该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张某乙涉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费某某、张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退缴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以及已判刑共犯沃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费某某、张某乙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张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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