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7月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济宁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4月24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赵某某在济宁市经开区**镇**村租赁的院内存放医疗废物,由赵某某雇佣他人分拣、包装。期间济宁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疃里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要求赵某某将医疗废物清理干净。后赵某某租赁**镇**村**的院落,张某甲再次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至此。2019年10月28日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接群众举报:**镇**村**院落内有人非法倾倒大量医疗废物。经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认定:该处院落内共堆存危险废物5.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关于经济开发区**镇**村**院舍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认定书》、济宁市**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疃里市场监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赵某某租赁凭据、调取的张某甲的厢货车(鲁******)2019年5月-10月卡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景某某、田某某、戴某某、江某甲、白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于某某、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丁、杨某某、马某某、江某乙、冯某某、江某丙、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5.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赵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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