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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赵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为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公司手续谋取利益,通过高某甲(另案起诉)招揽高某乙、万某某、骆某某等人先后注册9家公司,获取9个营业执照、5个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将5套包含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公司手续予以出售。

2020年6月24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内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抓获。2020年7月7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内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2.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非法买卖营业执照及银行结算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 婷

检察官助理:鲁明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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