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街**号。曾因赌博,2001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贝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12月14日、2007年5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罚款1200元、5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03年7月25日、2014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未执行),于2014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上花、中花、下华等山上开设赌场。该赌场以“牌九”比大小形式进行赌博,从庄家赢取的钱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周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管理,张某丙(另案处理)为赌场理手及抽取头薪,雇佣邹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赵某某、肖某某为赌场望风、搭棚,此外,夏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为他人提供倒款。经查,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8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后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林某某、徐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徐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夏某某、邹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肖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剑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温,联系号码1711712****、150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辩护人黄贝托联系号码159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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