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赵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87********,汉族,专科文化,黑龙江**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楼**单元**市(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小区**园**栋**单元**室)。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乡**村)。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51994********,汉族,专科文化,系黑龙江**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区**小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成立的黑龙江省瑞宜财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设立经营点,通过媒体广告、发放传单、“公益讲堂”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为期限,以6.2%-16%的高额利息加以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安某某担任黑龙江省瑞宜财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招揽、接待集资参与人,获取业务提成款。经审计,被告人张某甲吸收兰某某、马某某、荣某某等12人投资金额投资金额5,330,000.00元,返还本金3,320,000.00元,返还利息578,517.00元,实际损失1,431,483.00元。被告人张某乙吸收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13人投资金额4,600,000.00元,返还本金1,850,000.00元,返还利息443,817.00元,实际损失2,306,183.00元。被告人安某某吸收董某某、郭某甲、李某某、刘某丙等16人投资金额7,170,000.00元,返还本金2,580,000.00元,返还利息649,611.00元,实际损失3,940,389.00元。被告人赵某某吸收邓某某、冯某某、郭某乙等10人投资金额7,590,000.00元,返还本金3,790,000.00元,返还利息1,142,283.00元,实际损失2,657,717.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3月7日被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3月12日被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侦查机关在吉林省德惠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集资参与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述和辩解;

4.  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鹏

2019年121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10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