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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辛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辛某某、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辛某某、张某乙和张某丙、罗某甲、陆得全(后三人另案处理)因张某甲与辛某某女友的妹妹约架一事,携带刀具、棍子去到本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广场欲找对方解决矛盾。去到后,张某甲等人误以为在该处与其发生争吵的被害人吴某某、罗某乙是对方人员,后张某甲等人持菜刀、棍子对吴某某、罗某乙实施殴打,将吴某某、罗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8月19日20时30分,公安人员在本市茶山镇**村一路边抓获辛某某、张某乙等人,于2019年8月23日23时许在本市常平镇**站旁**商务住宿**房抓获张某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被害人罗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辛某某、张某乙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2月17日

附:

1.张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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