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号楼**,住和顺县**镇**村**房。2016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连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现住和顺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村,现住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阳泉市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村,现住和顺县**街**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连某甲、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05月15日17时许,**镇南**村村民张某乙向星光煤矿施工工地送石籽,在煤矿大门处,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驾驶的农用车拦停,不让其送料,并杵打张某乙。张某乙报案后,**派出所调解处理。
2、2012年9月5日21时许,王某甲在山西省和顺县**镇**村饭店吃饭,其朋友刘某乙开车去**村接王某甲,王某甲酒后滋事与张某甲父亲张某丙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被告人张某甲得知情况后,遂叫上连某甲、石某甲、翟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对刘某乙、王某甲进行殴打。刘某乙的朋友白某甲得知情况后,便从县城开车来到**村,质问谁打人了,张某甲等人看见便上前准备打白某甲,白某甲见状就跑,张某甲、连某甲、翟某某等人追逐白某甲并将白某甲打倒。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白某甲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刘某丙报案后,民事部分已经公安机关调处。
3、2012年,被告人张某甲为下石某乙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后因工地占地为下石某乙,下石某乙(代表人杜某甲)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处创日泊里项目部协商材料供应事项,于2012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了供料合同书,张某甲等人想继续供应建筑材料,不让杜某甲组织供料,杜某甲于2013年1月14日与刘某甲签订了转包合同书,转包给刘某甲。2013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纠集于某某、刘某乙、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乙、连某甲、石某甲、翟某某等人到**镇下石某乙**杜某乙家谈论此事,张某甲电话恐吓杜某甲,并让杜某甲告诉刘某甲到杜某乙家,杜某甲告诉刘某甲后,刘某甲前往杜某乙家,工人多人持械跟随,在杜某乙家院内发生群殴,赵某乙背部被砍伤,张某甲等人被对方打倒爬在地上。经鉴定,赵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公安机关已调处。
4、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到**村杜某甲所租住处,踹门进入杜某甲家中,将窗玻璃砸碎,欲向杜某甲问下石力工地送料的事情,当时杜某甲不在家中,张某甲又将其家中的一个茶壶和两个玻璃水杯砸打,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砸窗户玻璃价值42元、被砸茶壶价值28元、被砸玻璃杯价值54元。
5、2013年1月18日19时许,**镇下石某乙村民张某丁驾车行至**村十字路口等老婆刘某丁,被告人张某甲带领多人强行将张某丁从车内拽出,抬到**路边张某甲的出租房里,扔到地上,无故对张某丁拳打脚踢,后张某丁报警。
6、2013年1月23日17时许,刘某戊雇佣白某乙、白某丙、王某乙三人的农用车往**镇下石某乙工地(刘某甲供料工地)送砖,行至**村三岔口附近时,被张某甲等人驾车截停,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持械将白某乙、白某丙、王某乙三人送砖的农用车砸打,并对白某乙实施殴打,威胁不让再往过来拉砖。经鉴定,白某乙、白某丙、王某乙被砸车辆损失价值4320元。民事部分已经公安机关调处。
7、2013年的一天早晨,**镇**村村民巩某甲驾驶三轮农用车往和顺县**镇温某某工地送砖,行至和顺县**镇**村村口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对其拦截,不让其送料,三轮车的挡风玻璃震破。经鉴定,巩某甲被砸三轮车玻璃价值320元。
8、2013年的一天,**镇下石某乙民杜某丙、杜某丁租赁一辆黑色轿车回**镇下石某乙办事,行至下石某乙路口,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杜某丙、杜某丁乘坐的出租车辆拦停,张某甲得知该二人为下石某乙阳煤工地送料的人员,随即将出租车前挡风玻璃砸碎。
9、2013年10月9日16时许,义兴镇蔡某某村民李某乙受雇于靳某某往**煤业工地送白灰,李某乙驾驶车辆刚进工地,翟某某伙同一人驾车便将李某乙的车辆拦停,不让其卸白灰,翟某某通知了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手持镐把将李某乙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反光镜、驾驶室玻璃全部砸打,李某乙赶紧下车,张某甲持镐把殴打李某乙臀部。靳某某得知情况后报警,**派出所调解处理。
10、2014年左右的一天下午,**镇泊里村村民王某丙开六轮农用车从昔阳某某往**镇泊里村行驶途中,行驶至马圈沟村路段附近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轿车将其拦停,张某甲得知其往李阳某某,就拿砖头将王某丙农用车的前挡风玻璃砸打、将侧面一块玻璃砸打,并威胁王某丙:见你过来一回砸你一回。后张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丙被砸打车玻璃价值360元。
11、2017年10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未审验的注销东风牌自卸货车晋KA7069货车,给张某甲往**镇凤凰庙村公路改造项目的料场送红砂,在进行卸料时,未注意观察料场路况发生侧翻,车身压在了相邻的冀A70321拉水泥车的车头上,将坐在**座**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供料合同书、转包合同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戊、某某乙、杜某甲、杜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白某甲、赵某乙、白某乙、白某丙、王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连某甲、石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和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连某甲、石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主犯和首要分子,被告人连某甲、石某甲属从犯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甲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连某甲现住和顺县**镇**村,由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现住和顺县**镇**村**号,由和顺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阳泉市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由阳泉市公安局赛鱼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和顺县**街**号,由和顺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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