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左右起,被告人张某甲租用佛山市高明区**镇**开发区**街**号2****、**街第**排出租房**层第**卡作为生产、储存假冒伪劣香烟窝点,租用**街**号**烟酒店作为销售假冒伪劣假烟和日常经营窝点,在上述窝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香烟。2019年5月30日凌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民警联合高明区烟草局执法人员在**烟酒店二楼抓获张某甲,现场查获一批红塔山、双喜等品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5元)。后在**街**号2****出租房内查获大批红塔山、双喜等品牌烟支、香烟商标纸(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3992.92元)、条盒包装机,在**街第**排出租房**层第**卡仓库内查获一批红塔山、双喜品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162元)、商标纸。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现场勘查及司法鉴定,从**出租房内提取的多个烟头的STR分型与张某甲血样STR分型相同。
2.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邓某某按照“老板”(姓名不详、在逃)要求,驾驶粤R7****号牌别克商务车到佛山市高明区**镇**开发区非法运输香烟,邓某某驾车到**镇**区**烟酒店附近,把车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装烟,张某甲将一批红塔山、白沙等品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50元)装上车后把车交回给邓某某。邓某某接着驾车到高明区**街道**路**号**门口,由赖某某(已判刑)把一批红塔山、白沙等品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330元)装上车,后邓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约200米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及高明区烟草局执法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上述香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20年2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078****
2.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