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邱某某(人称:某某丙、某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龚某甲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巷**有电动车及女装摩托车各一台,于是通过线路拆接的方式将女装摩托车启动骑到**镇**村委会**村搭被告人邱某某回到龚某甲家,并让邱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回其家存放。次日中午,张某甲以3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了吸毒人员“某某某”(姓名不详),所得赃款的200元购买毒品与邱某某平分吸食了,剩余100元被张某甲用于买烟等花销完了。同月5日下午,张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将女装摩托车卖给了张某戊,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了。经鉴定,被盗天之蓝牌电动车价值1560元。被盗摩托车已起获,但因材料不足无法鉴定。
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9日、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摩托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张某乙、龚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庆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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