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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郑某某等3人赌博案)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乡**村**组,现住麻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6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5********,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麻阳县**乡**村**组,现住麻阳县**镇**市场**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3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麻阳县**乡**村**组,现住麻阳县**镇**栋**期**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8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侦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侦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0日决定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一直使用手机微信从事地下六和彩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在麻阳县高村镇城南市场周边收取黄某某、刘某某、滕某某等大量社会人员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将这些码单上报至张某乙、郑某某处,从中赚取差价,张某乙、郑某某收到张某甲上报的码单后再分别上报给各自的上家,分别赚取差价、返点提成。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上报给郑某某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9万余元,上报给张某乙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1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退交了赌资人民币30000元、11000元、4000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记账本;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为非法牟利,组织参赌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分别为19万余元、9万余元、1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适用缓刑;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张某乙拘役3个月至6个月,并均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树成

检察官助理:陈世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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