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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郑某甲等四人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郑晗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14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6月26日被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8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潮**巷**号。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晗晞、张某甲、林某甲、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1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晗晞、张某甲、林某甲、吴某某在2019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分分合合贩卖毒品给他人。 

(一)被告人张某甲二次指使被告人郑晗晞贩卖毒品给涉毒人员郑某丙和张某乙

1.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人民币1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和张某乙。 

2.2019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下市风洲卫生所附近将价格为150元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和张某乙。

(二)被告人张某甲三次贩卖毒品给涉毒人员郑某丙

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中小学附近将价格为150元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 

2.2019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中小学附近将价格为100元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 

3.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中小学附近将价格为300元的毒品冰毒(约2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 

(三)被告人郑晗晞六次贩卖毒品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450元的毒品冰毒(约1.8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250元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3.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490元的毒品冰毒(约2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4.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180元的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5.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200元的毒品冰毒(约0.8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6.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太古汇门口附近将价格为150元的毒品冰毒(约0.6克)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乙。 

(四)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霞中小学附近将价格为250元的毒品冰毒(约1克)贩卖给涉毒人员郑某丙。 

(五)被告人郑晗晞二次贩卖毒品给涉毒人员林某乙

1.2019年4月28日0时,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河南小学附近将4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涉毒人员林某乙。

2.2019年4月28日21时,被告人郑晗晞在饶平县黄冈镇河南小学附近将9.4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后由同案人郑某丁(另案处理)将上述毒品带至潮州市湘桥区北桥红绿灯附近贩卖给同案人林某丙(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林某丙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物2包(合计9.44克),从郑某丁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物1包(0.23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林某丙、郑某丁身上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六)被告人郑晗晞二次指使被告人林某甲贩卖毒品给涉毒人员林某丁

1.2019年6月初,被告人郑晗晞指使被告人林某甲到饶平县黄冈镇河南学校附近将约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涉毒人员林某丁。

2.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郑晗晞指使被告人林某甲到饶平县黄冈镇河南学校附近将约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涉毒人员林某丁。

(七)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郑晗晞指使被告人林某甲到饶平县黄冈镇大寮村金园住宿附近将0.4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一名驾驶白色越野车的涉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林某甲身上查获白色块状物l小包(0.44克)。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林某甲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物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

(八)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饶平县钱东镇钱东中学附近二次将从被告人郑晗晞处获得的毒品冰毒贩卖给涉毒人员吴文某某,每次均约0.2克。

2019年6月19日,饶平县公安局在黄冈镇大寮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郑晗、吴某某,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4包,其中白色块状物9包(合计5.72克),白色晶状物15包(合计12. 09克),以及冰壶、吸管等物品。

2019年6月19日,饶平县公安局在黄冈镇凤洲中学附近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现场查获1包白色块状物(1.03克)、1个玻璃罐装白色晶状物(0.22克),以及锡纸、吸管、银行卡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从被告人郑晗晞住所查获的白色块状物9包(合计5.72克)均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白色晶状物12包(合计8.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状物3包(合计3.66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从被告人张某甲住所查获的白色晶状物(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1.03克)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郑某丙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郑晗晞、张某甲、林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晗晞、林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系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晗晞、林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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