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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郝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庙**队**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政府家属区3,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村委**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3月6日、3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史某甲、徐某某、石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以共同吃成的方式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被告人石某某为其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另查明,被告人史某甲在本市真华路1057号俊江养生馆棋牌室内,使用被告人张某甲发放的网络百家乐账号开设百家乐赌博,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以及谢俊(另行处理)负责收银记账、操盘,并从中牟利。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被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曾在2019年4-5月之前,曾为张某甲的网络百家乐发放账号,并记账和收银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在2019年4-8月期间,向被告人张某甲索要网络百家乐账号,并用于赌博的事实。

3.证人沈某某、杨某某、史某乙、史某丙、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上述人员曾在被告人史某甲的棋牌室内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指正史某甲为老板、徐某某负责操盘收银、谢某某负责操盘的事实。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通过张某甲、郝某某给的网络百家乐账号用于赌博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的聊天内容。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住处的搜查情况,以及扣押相关手机、银行卡的事实。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史某甲、徐某某的银行转账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六名被告人的抓获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9.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三名被告人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并吃成,被告人石某某为三人记账、发放账号的事实。

10.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为被告人张某甲发放网络百家乐账号并记账,该百家乐由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三个人共同开设赌场并吃成的事实。

11.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在本市真华路1057号俊江养生馆棋牌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为其操盘、记账的事实。

1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为史某甲开设网络百家乐记账、操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史某甲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其铭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甲、徐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梅毅澜,联系方式1391708****;被告人郝某某辩护人周建华,联系方式1391786****;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吕广福,联系方式1331185****;被告人石某某辩护人龚玲,联系方式1802101****;被告人史某甲辩护人吴翟,联系方式1332193****;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郭琳琦,联系方式1361175****。

3.侦查卷宗六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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