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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郝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602户。2014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村**组,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403户,无业。2018年9月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5日、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5日、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凌晨1时30分许,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毒资,之后路某某打车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403户张某甲住处,张某甲卖给路某某约0.6克冰毒。路某某购买冰毒后回家与女朋友薛某某一起吸食,期间张某乙联系路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后路某某联系张某甲,并于凌晨3时30分左右与张某乙到贵州路**号张某甲家楼下见面,张某乙将1000元现金交给路某某,路某某与张某乙一起到楼上张某甲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约1克冰毒,路某某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1000元毒资。

2018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

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毒资,之后路某某打车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张某甲卖给路某某约0.6克冰毒。
2018年2月16日上午9点左右,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毒资,之后路某某打车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张某甲卖给路某某约0.6克冰毒。
2018年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毒资,之后路某某打车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张某甲卖给路某某约0.6克冰毒。

2018年2月21日下午14时许,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

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张某甲转账500元毒资,之后路某某打车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张某甲卖给路某某约0.6克冰毒。当晚21时30分许,路某某又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约0.6克冰毒。
2018年8月20日下午,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于当天17时40分许给张某甲银行转账700元,后王某某到青岛市四方区**路**派出所附近,张某甲将约0.7克冰毒交给王某某。
2018年8月22日下午,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于当天16时30分许给张某甲银行转账400元,后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1703户王某某住处楼下,张某甲将约0.4克冰毒交给王某某。
2018年8月24日晚上,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于次日凌晨1时20分许给张某甲银行转账600元,后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和福州路路口,张某甲将约0.6克冰毒交给王某某。
2018年9月3日下午,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并于当天18时20分许给张某甲银行转账700元,后在青岛市镇江路青岛**中学附近马路边,张某甲将约0.7克冰毒交给王某某。
2018年8月28日下午,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张某甲让佟某某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找被告人郝某某拿冰毒,17时30分许佟某某到贵州路**号**小区**号楼**单元403户张某甲住处,郝某某将约0.2克冰毒交给佟某某,佟某某给郝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毒资,后郝某某将该200元转账给张某甲。
2018年8月30日下午,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张某甲让佟某某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找被告人郝某某拿冰毒,14时30分许佟某某到贵州路**号**小区**号楼**单元403户张某甲住处楼下,郝某某下楼将约0.4克冰毒交给佟某某,佟某某给郝某某微信转账400元毒资,后郝某某将该400元转账给张某甲。
2018年9月2日下午,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张某甲让佟某某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的住处找被告人郝某某拿冰毒,15时许佟某某到贵州路**号**小区**号楼**单元403户张某甲住处楼下,郝某某下楼将约0.2克冰毒交给佟某某,佟某某给郝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毒资,后郝某某将该200元转账给张某甲。

2018年9月6日上午11时许,路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张某甲让佟某某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张某甲张某某的住处,后在贵州路**号张某甲住处楼下,被告人郝某某根据张某甲的安排准备将一包冰毒交给佟某某时被当场查获。民警依法扣押郝某某携带的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量净重0.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被告人张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15次共计约8.3克,被告人郝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约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郝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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