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木材加工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社,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街道**村**社。曾因滥伐林木于2020年3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莽卡派出所处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木材加工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委**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街道**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在长春市九台区**乡**村**渡口,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在未见到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联系钩机和锯手,将**村**社村民奚某甲栽种的94棵杨树砍伐。经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师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蓄积)合计:两处现场共检杨树伐根94株,立木材积(蓄积)合计17.1688立方米,折算材积12.7748立方米。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砍伐的杨树价值人民币柒仟肆佰贰拾肆(7424.00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查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九台区**乡**林班**小班审批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等;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某、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韩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调查情况说明、杨树林木伐根检尺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他人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