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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郭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06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在蓟州区**镇**村村南300米李某甲家玉米地内盗掘两个古墓葬,盗得古钱币100余枚、2套耳饰(环、钉);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在上述地点盗掘一个古墓葬,盗得古钱币数十枚、簪子(挖耳勺)一个;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尹某某在蓟州区**镇**村南侧张某乙家口粮地内盗掘一个古墓葬,挖出数枚破碎古钱币。所盗得的古钱币、2套耳饰(环、钉)被变卖6600元,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将所得钱款俵分。经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该区域为一处家族墓地,墓地年代为清代,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出土的2套耳饰(环、钉)、簪子(挖耳勺)为清代制品,属于文物。被盗的2套耳饰(环、钉)、簪子(挖耳勺)现存放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中心。

被告人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阳

                 检察官助理:刘  冲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尹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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