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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金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寓**,无业。2007年11月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村**号,务农。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北戴河镇海公园小区90栋,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甲一辆赛利得牌电动自行车锁芯撬开后盗走,后张某甲又来到北戴河新星小区27楼,将赛立得电动自行车丢弃,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乙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锁芯撬开后盗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价格卖给被告人金某某。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赛利得牌电动车价值659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453元。

2、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抚宁区205国道旁,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辆白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锁芯撬开后盗走,并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金某某。

3、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北戴河海滨汽车站旁,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张某乙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锁芯撬开后盗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被告人金某某。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453元。

4、2020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北戴河深海珍珠展厅外,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祖某某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锁芯撬开后盗,并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被告人金某某。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2571元。

5、2020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北戴河海滨汽车站对面瀑布,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王派牌电动自行车锁芯撬开后盗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被告人金某某。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王派牌电动车价值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纹改锥、金属楔子;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具有前科、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金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金某某单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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