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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松江区**镇**村**房**号,住松江区**路**街**弄**号**室。2003年6月25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6年2月17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松江区**镇**村**号,住松江区**号。200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6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松江区**镇**村**号,住松江区**村**栋**室。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8********,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松江区**镇**村**号,住松江区**路**弄**号**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在“闲聊”软件创建群聊并担任群主,由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担任管理员。其等邀请他人加入群聊,同时加入张某甲在“一道棋牌”(又名“一道搓百搭”)软件管理的“亲友圈”,张某甲为“亲友圈”低价购入打麻将所需的“房卡”。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组织群内人员在“一道棋牌”软件进行赌博,至“闲聊”群进行输赢结算,每局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其等支付人民币3元或者6元(以下币种同)“房费”。截止2019年12月,上述“闲聊”群内有群成员200余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收取“房费”24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街**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同日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区**苑**号被民警抓获;同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本区**村**栋**室被民警抓获;同日8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在本区**路**号**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四人到案后均如自愿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钱某乙、李某甲、龚某某、郁某某、吴某某、钟某某、蒋某某、李某乙、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电子数据证实,钱某乙、李某甲、龚某某、郁某某、吴某某、钟某某、蒋某某、李某乙、沈某某、潘某某等人于2019年陆续加入被告人张某甲担任群主、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担任管理员的“闲聊”群,同时加入张某甲在“一道棋牌”软件管理的“亲友圈”。其等在“一道棋牌”软件打麻将后至“闲聊”群内结算,每局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支付“房费”3元或者6元。上述“闲聊”群内有群成员200余人,张某甲等人收取“房费”24万余元。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处扣押手机的情况。

3.手机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之间的转账情况。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照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等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的供述及照片证实,其四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及相关账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李慧怡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钱某甲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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