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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金某某等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绰号大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日,程某甲(已判刑)伙同朱某某、程某乙、阮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北省通山县**民宿*楼开办无名公司,召集宋某甲(另案处理)作为经理,邱某某、王某甲、陈某丙、陈某甲、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话务员,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及徐某某、程某丙、张某戊、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后台员工,采用统一话术,以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冒充****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为由,对被害人庞某某、王某丙、阚某某、熊某某、段某某、王某戊等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张某甲的涉案金额为14.8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的涉案金额为7.4万余元,案发后金某某家属代为退赃2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的涉案金额为5.7万余元,案发后张某乙家属代为退赃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考勤本记录,工资单,记录本复印件,业绩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员工登记信息,笔记本复印件,起诉书,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交易明细,账户主体查询,在押人员临时羁押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甲、吉某乙、张某丁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同案犯处理情况;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庞某某、阚某某、熊某某、满某某、王某丁、段某某、王某戊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及同案人宋某甲、徐某某、程某丙、邱某某、王某甲、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焦某某、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人宋某甲、程某丙、王某甲、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含拨打电话次数说明),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赶赶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项46000元(肆万陆仟圆整)

    6、随案移送光盘12张(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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