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乙(已判决)与被害人周某某有私人纠纷,2019年4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乙纠集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杨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刀械驾驶一辆白色粤GA****牌SUV小轿车和一辆黑色粤GU****牌小轿车来到湛江市麻章区**镇**市场**所附近的一夜宵档,张某乙首先用手向在此处吃夜宵的周某某打了一耳光,接着张某乙、杨某某、阮某某等人持刀、铁棍、砖头对周某某、陈某某实施殴打,致周某某的左上臂、陈某某的右肘部被砍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1月19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为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阮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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