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吧”,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9月5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年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于某某、马某某(已判决)以被害人彭某甲曾经说过他们的老乡唐某某的坏话为由,于2007年4月10日晚上,纠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等人在潮州市湘桥区陈某乙永安路一火锅餐馆密谋后,决定由被告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等人教训被害人彭某甲,并由同案人于某某打电话安排同案人王某某桂(已判决)为被告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等人指认被害人出租屋。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等人到现场后,各持一根木棒冲入被害人的出租屋内对被害人彭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彭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07年4月15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系头颅被钝器暴力打击致颅骨骨折合并硬膜下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脑疝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4月24日、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实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曾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年7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高某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涉案物品:手机2部、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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