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组**号。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南岸区等地租住房内,通过网络购买空白火车票、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脑、打印机等,使用淘宝店铺、QQ、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按照买家提供的身份信息、起止地点、票面金额等信息,伪造并出售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出售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给买家,用快递邮寄至买家指定地址,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款。上述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共计伪造并销售至少755张火车票给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票面价格累计至少50582元,伪造并销售至少13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给李某某、顾某某等人,票面价格累计至少3140元,出售至少328张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给单某某、方某某等人,二被告人通过微信获利至少人民币335482.09元。
2019年4月23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区**栋**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959张。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鉴定:10959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空白票据)的印制单位为北京**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印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认定该10959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空白票据)不属于北京**印务有限公司印制的产品。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鉴定:10959份空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假发票。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其持有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系假发票,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抓获张某甲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3176张。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鉴定:重庆市**印务有限公司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3136张不属于重庆市**印务有限公司印制,系伪造重庆市**印务有限公司名称印制的发票。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主动交代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微信中的赃款42250元转入张某甲62284804704********的农行卡上,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银行卡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倪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巨大,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出售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陈某某均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处罚。张某甲、陈某某被查获的伪造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显凤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66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散件若干。
3. 光盘二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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