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时许,在仙游县**街道******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某、张某乙等人因交通纠纷发生争执引发双方互殴,张某甲逃离后又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现场共同殴打张某乙致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有期徒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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