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饭店,住本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9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陆某某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上述4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4名被告人,听取了4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经合谋后,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通过在与赵某甲“扎金花”赌博中使用“扫描牌”作弊以控制输赢,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在场提供赌资的方式,骗得赵某甲在“扎金花”赌博中输掉人民币2800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连同赵某甲先前欠其的正常债务人民币22000元,让赵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具5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是通过“扫描牌”诈赌方式致使赵某甲输钱的情况下,仍向赵某甲索要欠款。因赵某甲厌烦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索债行为,表示与被告人张某甲结账,被告人张某某遂将5万元借条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自赵某甲处获得剩余欠款后,将借条还给赵某甲,赵某甲共被骗取人民币28000元。该赃款由被告人张某甲分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分给被告人陆某某人民币3500元,分给被告人张某某3800元,余款由其自得或与前述人员一同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赔赵某甲人民币10100元、10100元、3500元、3800元,赵某甲对4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晓曦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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