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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开发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为提取公积金,由被告人张某乙提供照片等资料,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淘宝卖家伪造胡某某身份证、户口本、胡某某与张某乙的结婚证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件材料,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乙持上述伪造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

2.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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