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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绑架罪,于2003年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等人在凤阳县**镇**路北侧**烧烤店饮酒吃烧烤。当时李某丙、张某乙也在该店吃烧烤。陈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以张某乙走路碰到其椅子为由无故滋事,后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李某丙、张某乙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李某丙、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某、张某丁、史某某、陈某某等人再次聚集到**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张某甲与史某某、陈某某因喝酒发生冲突,后史某某、陈某某离开。张某甲外出拿长把大刀回来准备打架,发现对方已离开。张某甲为泄愤,持刀在**镇**路上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并且持刀将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的挡风玻璃砸烂。后张某甲又将张某丙驾驶的皖P*****越野车拦停,并对张某丙车上人员进行殴打,对方还击,陈某某、张某丁见状帮张某甲一起殴打张某丙等人。经鉴定,何某某被损毁的轿车挡风玻璃价值为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陈某某、李某甲已与李某丙、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张某丙、李某戊、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拦截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衡孝良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李某甲现分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补充材料五页。

6、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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