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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住佛山市南海区****公馆****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带来的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假冒文某某的名字,以公寓出租需要购买空调为名,向被害人幸某某提出购买22台空调,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预付款。同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用其工人黄某某的身份证临时租用南海区**村**巷**号**公寓**房和**房。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事先已得知被告人张某甲有骗取空调意图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安排驾驶一辆货车到**货运点,以文老板的工人的名义,将被害人幸某某13台美的一匹冷暖空调运至南海区**公寓的仓库。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去上述临时租用的**公寓,按照被告人张某甲的安排谎称公寓未装修好暂时不能安装空调,将被害人幸某某派来的空调安装工人打发走,留下安装工人运来该公寓的9台小天鹅空调。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要求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面包车将骗取的9台小天鹅空调机运到广州市一出租屋,后以每台1300元卖给张某乙。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骗取的13台美的空调,以每台1200元价格卖给张某丙。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信用卡还款,并给予陈某某300元人民币的费用。2020年5月1日9时,被告人张某甲向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自动投案。经鉴定,涉案空调价值36578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某甲亲属退赔给被害人幸某某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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