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栋**单元**。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95********,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小**栋**。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零时许,董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举报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甲。随后董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张某甲求购毒品,并要求安排陪嗨女陪吸食兼陪过夜。双方约定交易5个冰毒,每个冰毒2000元,车费和辛苦费5000元,陪嗨女费用10000元,共计25000元。随后董某甲分四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甲支付前述金额。
张某甲收取毒资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陪吸食兼陪过夜,同时指使其去香港取回毒品。陈某某于1时38分从皇岗口岸出境到香港取毒品,4时49分入境返回,到达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某中心某某房间。陈某某在房间内将毒品交给董某甲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在董某甲处缴获疑似毒品1包,经称量及鉴定,毒品净重2.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冰毒2.49克、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黄某某、任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出入境动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无视国法,走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两页、光盘四张、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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