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号,工作单位: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政府****办公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且没有实质利润来源的情况下,以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筹车公司)、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以“天下筹车”众筹排车“雷斯购”平台“零成本消费”和充值分期返五倍、充值赠送油卡为高额返利的诱饵,通过召开推介会、媒体报道、微信群、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大肆在深圳、河北等地吸引不特定的投资人投资,还虚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金典奖”“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平台奖”“中国新经济年度领军人物”等公司及个人荣誉对外宣传,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在“天下筹车”众筹排车项目中,投资人只要交纳不同车型全价20%至40%不等定金,则可参与排队购车,队列主要分为“三进一”“四进一”“五进一”三种,每种队列下面又根据车价分为车价人民币10万元(下文币种均同为人民币)以下、10万元至20万元等多个小队,当客户所处队列总人数除以队列系数等于客户排队编号时,客户就可以在指定的汽车销售点提走新车。如“三进一”排队模式下,累计有三人排队时排队序号第一的客户即可提车,当累计有六人排队时序号第二的客户即可提车,以此类推;而在雷斯购平台中,客户充值一倍即可获得五倍的雷斯豆,雷斯豆分300天逐日返还到客户账户,达到一定数量即可提现,相当于60天即可回本。客户在平台入驻的商户消费时,消费金额全部转换为雷斯豆,再进行返利,即“零成本消费”;而在充值赠送油卡活动中,客户将几千至数万不等资金转入公司或于某某、赵某某账户,即可分十个月获得本金150%以上的汽车油卡。
经审计,于某某、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至少吸收数百名投资人资金共46,476,853.74元,用于返利、支付提车款共37,741,828.45元。剩余款项中,除了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外,于某某使用80余万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于某某与赵某某赴澳门赌博输了40余万元,于某某向其妻子李某甲账户净转入778,306.00元,其余资金去向不明。
2018年6月左右,于某某、赵某某在无法兑付资金后停止运营天下筹车公司和雷斯购公司并逃匿。为了继续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又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合作,于2018年6月25日以刘某甲的名义成立了**(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车公司),继续沿用众筹排车的模式骗取投资人资金。
经审计,于某某、刘某甲通过刘某甲等多个个人账户和**享车公司对公账户,累计吸收投资人6,793,452.55元。上述资金中,除了支付经营成本外,向七名成功提车的客户支付了提车款469139元,向代理商支付提成8万余元,向于某某账户支付137,740.00元,向于某某妻子李某甲账户支付4.2万元,其他资金去向不明。2018年9月,**享车公司无法兑付,于某某再次逃匿。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化代理点,成为该公司在河北省遵化市的“业务代理”。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微信鼓动等多种方式,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河北省遵化市发展李某乙、杨某某等51名人员入会参与“排队购车”、“雷斯购”、“充值送油卡”等集资活动,非法变相吸收李某乙、杨某某、张某丙、袁某某、张某丁、魏某某、李某丙等51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527521元,期间仅向李某乙等人退返人民币217030元,造成李某乙等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310470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报案材料、涉案合同、收据、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发展会员统计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乐
检察官助理:黄瑜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含审计报告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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