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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乙、苟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壕**巷**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65********。200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任礼县**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7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建**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2017年至2019年1月在礼县**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7日被新疆于田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5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2018年6月至9月在礼县**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9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7********。2008年至今在礼县**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6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5日,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家住礼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礼县**一级配送中心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1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无前科。礼县**镇煤炭二级配送中心经营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2日向礼县公安局投案,6月13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2017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在礼县**煤炭配送中心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住礼县崖城镇山根村山根组67号,身份证号码:6226281981********。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在礼县**煤炭配送中心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6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成立礼县**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7日,根据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完善煤炭配送体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成立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负责全县煤炭的配送,张某甲为负责人。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为对礼县城区及周边乡镇煤源进行垄断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礼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在礼县境内设立、运行大湾、磨石咀、崖城煤炭检查点,纠集陈某甲、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何某某及韩某某、白某某、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田某乙、杨某乙、张某丙、苏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员,非法购置警用衣物、反光条、反光警示牌,购置、租用车辆(牌号为甘K.1****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牌号为甘E.V****的蓝色别克轿车、牌号为甘K.A****的红色别克轿车),采取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等方式多次寻衅滋事,对向礼县运煤、售煤的本地、外地司机及经营者、途经礼县的过境运煤车司机索要管理费及罚款,并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县域煤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七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张某甲、陈某甲为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为恶势力其他成员。八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6日,陈某甲、祁某某将礼县**镇**村刘某乙的运煤车挡至一级煤炭配送中心,后张某甲、王某甲赶到现场,王某甲、陈某甲以刘某乙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2000元。2018年11月12日,陈某甲以刘某乙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000元。

2、2018年7月19日,张某甲得知礼县**镇赵某甲运煤,即带领陈某甲、祁某某在礼县**镇**村以赵某甲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管理费1000元。2018年9月16日,张某甲安排陈某甲、祁某某到赵某甲卖煤点以其私自运煤为由收取管理费2500元。另查明2018年7月至11月间,王某甲多次在礼县**镇**村收取赵某甲煤炭管理费计22175元。

3、2018年7月24日,陈某甲、祁某某在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路段将礼县**镇**村杨某丙运煤车挡至一级配送中心,张某甲电话指示陈某甲对其罚款,并指派王某甲参与处理此事,当晚王某甲、陈某甲收取杨某丙煤炭管理费3350元、罚款2000元。2018年8月至12月间,陈某甲以杨某丙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37355元,王某甲收取杨某丙煤炭管理费6377元。

4、2018年7月某日,张某甲安排陈某甲、祁某某在礼县**镇**村将平凉市华亭县李某乙的运煤车挡至一级配送中心,陈某甲、祁某某、王某甲以李某乙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600元。

5、2018年8月5日,宁夏西吉县车某某驾驶运煤车在罗坝湫山分路口车轮爆胎,陈某甲、祁某某以车某某私自运煤为由,赶到现场收取车某某管理费1000元。

6、2018年8月6日,宁夏吴忠市马某乙、马某丙分别驾驶运煤车经礼县向宕昌县南阳镇行驶,陈某甲、祁某某在礼县**将二车拦挡未果,后张某甲指使陈某甲、祁某某对运煤车辆追赶拦截。陈某甲、祁某某追至**镇分路口将马某丙所驾车辆拦停并向张某甲报告,张某甲指使陈某甲、祁某某收取煤炭管理费,马某丙向陈某甲微信“**”转款2000元。

7、2018年8月20日,陈某甲以平凉市静宁县人李某丙、曹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在礼县**镇**村向二人收取煤炭管理费1600元。

8、2018年8月30日,陈某甲介绍**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负责人林某甲收购一车煤,并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260元。2018年11月12日,陈某甲在礼县**镇磨石咀“煤炭检查点”将林某甲的运煤车挡停,以其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650元。

9、2018年8月某日,陈某甲、祁某某在礼县**镇磨石咀“煤炭检查点”将庄浪县李某丁向礼县**镇刘某丙运煤的车辆挡至一级煤炭配送中心并向张某甲汇报。次日张某甲安排陈某甲、祁某某到刘某丙卖煤点,以刘某丙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600元。2018年11月26日凌晨,陈某甲在礼县**镇“**公园”将刘某丙的运煤车辆挡至一级煤炭配送中心,以刘某丙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保证金500元、罚款1300元。

10、2018年9月17日,礼县**镇赵某乙、杨某丙、李某戊、**镇王某乙、许某某、**镇赵某丙分别驾驶货车运煤行驶至礼县**镇**“煤炭检查点”时,被祁某某、田某甲、黄某某(已故)挡停至**公园,以六人私自运煤为由向六人索要煤炭管理费,杨某丙等六人向祁某某微信转账4550元,后祁某某向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上交2880元,其余部分由祁某某、田某甲、黄某某三人私分。

11、2018年9月24日,在兰州的张某甲以礼县**镇**村瓦坝组魏某某私自运煤为由,以电话、微信纠集陈某甲、苟某某到魏某某售煤点,并雇佣铲车、翻斗车以铲除卖煤点相威胁,向魏某某收取煤炭管理费2406元。

12、2018年9月27日,陈某甲在**“煤炭检查点”将礼县**镇**村赵某丁的运煤车拦至一级煤炭配送中心,王某甲以其私自运煤为由,收取赵某丙父亲赵某戊600元。2019年1月某日,陈某甲按张某甲安排,以赵某丙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罚款200元。

13、2018年9月某日,陈某甲、祁某某以礼县**镇张某丙私自行运煤为由,在礼县**镇**村向张某丙收取罚款200元,所得赃款二人花销。

14、2018年9月某日,祁某某、田某甲在礼县**镇**村以平凉市静宁县李某己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200元,所得赃款被祁某某等人挥霍。

15、2018年10月3日,陈某甲以礼县**镇**村林某乙私自运煤为由,在礼县**镇**附近两次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100元。

16、2018年10月6日,陈某甲在礼县**镇**公园将**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杨某丁的运煤车拦至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王某甲、陈某甲按张某甲安排以杨某丁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3840元。

17、2018年10月10日,陈某甲以礼县**镇三级煤炭销售点经营者薛某某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2653元。

18、2018年10月10日,陈某甲在礼县**镇**庄路段以礼县**镇三级煤炭销售点经营者王某丙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5000元。

19、2018年11月2日,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销售点候某某从华亭县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500元。

20、2018年11月7日,张某甲在杨某戊卖煤点以礼县**镇王某丁给礼县**镇杨某戊私自运煤为由,向杨某戊收取煤炭管理360元。后张某甲又以杨某戊私自运煤为由,于2018年11月20日、11月21日收取杨某戊煤炭管理费800元、600元。

21、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甲、田某甲到礼县**镇**村许某某卖煤点,以许某某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5000元,后陈某甲向许某某退还保证金3500元。

22、2018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以平凉市庄浪县付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在礼县**镇**村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600元。

23、2018年11月21日,礼县**镇三级煤炭销售点陈某乙运煤至礼县**镇**时被“煤炭稽查”人员挡至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王某甲按张某甲安排以陈某乙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1500元。

24、2018年11月28日,宁夏中卫市马某丁驾驶运煤车经礼县往宕昌县南阳镇行驶,途经礼县**“煤炭检查点”时被陈某甲挡停至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陈某甲、王某甲以马某丁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1700元。

25、2018年11月29日,陈某甲以礼县**乡三级煤炭销售点负责人王某戊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840元。

26、2018年11月29日,何某某以礼县**镇**村村民林某丁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500元。

27、2018年11月某日,张某甲以礼县**镇**村村民王某丁、礼县**镇**村村民杨某戊私自运煤为由,向王某丁收取煤炭管理费300元。

28、2018年11月某日,苟某某驾驶红色别克轿车(车身贴有“散煤管控”字样)载张某甲到**镇李某庚售煤点,以李某庚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煤炭管理费600元。

29、2018年11月某日23时许,苟某某驾车载陈某甲、张某甲在礼县**镇**村将宁夏西吉县马某戊的运煤车辆挡停后,张某甲、苟某某在**镇**村以马某戊私自运煤为由收取其罚款500元。

30、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杨某己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24909元。

31、2018年8月至12月,陈某甲、王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张某丁私自运煤为由,在礼县**镇油坊村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3255元。

32、2018年8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刘某丁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8867元。

33、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蒙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3806.6元。

34、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陈某甲以祁某某、刘某戊私自运煤为由,向二人收取煤炭管理费、保证金7121元,王某甲向二人收取煤炭管理费2400元。

35、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陈某甲以礼县**镇刘某己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2800.1元。

36、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王某甲、陈某甲以礼县**镇**村马某己私自运煤为由,分别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0930元、1200元。

37、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王某己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2057.6元。

38、2018年8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王某庚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1662.2元;陈某甲、祁某某共同收取王某庚管理费450元。

39、2018年8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董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8758.5元。

40、2018年8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俞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9611.4元。

41、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李某辛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55302元。

4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销售点郭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18296.9元。

43、2018年9月至11月,张某甲以**镇李某壬私自运煤为由,安排陈某甲、王某甲分别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3575元、5850元。

44、2018年9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点销售点的康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36004元。

45、2018年10月至12月,陈某甲以礼县**镇**村三级煤炭经销点郭某某私自运煤为由,向其收取煤炭管理费4039.4元。

另查明:

1、2018年8月13日4时许,平凉市华亭县人蔡某某驾驶甘L55266货车往礼县运煤,在礼县**镇**路段港湾式停车区被陈某甲、祁某某发现,蔡某某遂驾车朝盐官方向行驶,陈某甲见状驾驶甘EV****轿车载祁某某追赶至平泉加油站路段,并将所驾车辆急停在蔡某某所驾运煤车前方,蔡某某制动不及与甘EV****轿车追尾。陈某甲向张某甲汇报,张某甲称要10000元,蔡某某用手机拍了现场照片并电话告诉车主刘某庚。后张某甲驾车来到现场,撕住蔡某某的衣领对其进行辱骂,并让陈某甲强行搜出蔡某某手机,张某甲删除了蔡所拍摄的照片后离开现场。刘某庚与孙某某到达现场后,中国大地保险公司礼县分公司工作人员接刘某庚报案后,赴现场勘查称甘EV****轿车损最多理赔2000元,返回现场的张某甲坚持索要10000元,后刘某庚向陈某甲微信“****”转账8000元。

2、2018年11月29日,礼县**镇**村村民赵某己驾驶甘K2****货车运煤,至礼县松林峡路段时被田某甲驾驶的甘K1****白色“散煤管控车”跟随并超越,张某甲、苟某某驾驶白色甘A8****轿车紧跟其后。在礼县**镇茨坝大桥路段,田某甲驾车在赵某己所驾车辆前方突然停车,致二车追尾。张某甲、陈某甲赶到现场,强行将赵某己推上“散煤管控车”,苟某某驾驶赵某己货车一同至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后张某甲、陈某甲以修车为由敲诈赵某己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纠集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何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礼县煤炭经营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祁某某、田某甲以恐吓、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其行为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何某某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分别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祁某某、王某甲、田某甲、张某甲、苟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雒佩宏

2019年9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70册。

2、涉案车辆叁辆、衣物等物证均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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