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于2011年10月2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羊庄楼上,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网络微信开设北京**群,以北京赛车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微信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聘请陈某乙(已起诉)负责开群和收、赔赌资等工作,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
2、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阮某某(已起诉)、陈某乙、“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由陈某乙联系微信名为“文某某”(另案处理)的人,由文某某提供网站在网络QQ开设幸运**群,抽取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钱给文某某作为网站费用,以幸运**前三名数字相加除以4为得数,以赌翻摊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在QQ上投注参赌,每5分钟开赌一场,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由陈某乙负责记账,从2019年5月20日开始至2019年8月11日被抓获,参赌人员的投注流水金额总数为79143602元,共获利425195元。
3、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阮某某、陈某乙、林某某(已起诉)、莫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在网络闲聊聊天软件开设抢红包赌博群,每5分钟开赌一场,从中抽水百分之五作利润,开赌后,由财务被告人赵某某记帐并每天将当天赌仔的参赌流水及赢利情况发上该赌博场的股东群,供股东们知悉获利情况。至2019年8月11日被抓获,参赌人员的投注流水金额总数为22228460元,共获利348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均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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