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8********,畲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4********,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8********,畲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村路**号。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9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丙,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3********,畲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钟某某、雷某甲、曾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兰某、张某丙、雷某丙、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3、4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邱某某等四人各出资1万元,约定平均占股,在顺昌县**镇**村**号、顺昌县**镇**村**号**幢地下室、顺昌县**镇**村**号等地开设赌博场所,以扑克牌玩“拔干”赌博的方式,吸引村民前去赌博场所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兰某提供赌具,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乙、雷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叶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共计20天,平均每天参赌人员约20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邱某某等四人在顺昌县**镇**村**号、顺昌县**镇**村**号**幢地下室、顺昌县**镇**村**、顺昌县**镇**村**号、顺昌县**镇**村**号等地开设赌博场所,以扑克牌玩“拔干”赌博的方式,吸引村民前去赌博场所参与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兰某提供赌具,被告人张某丙管理收来的“水钱”,被告人钟某某、陈某乙、雷某甲、雷某丙、曾某某、罗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开设赌场共计约100天,平均每天参赌人员约15人。
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邱某某等四人均非法获利12000元;兰某非法获利20000元;陈某乙、钟某某均非法获利7000元;张某丙非法获利600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5000元;雷某丙、雷某甲均非法获利4000元;曾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顺昌县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叶某某、雷某乙、张某乙违法所得各12000元;被告人张某丙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雷某丙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25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顺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顺昌县拘留所被民警拘传到案;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顺昌县双溪城南顺昌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同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乙在顺昌县**镇**村**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镇**村**村**栋**室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兰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乙、雷某乙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1日,被告人雷某甲在顺昌县**镇**村**栋**室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顺昌县**镇**村**村路**号天台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雷某丙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二、赌博罪
2018年4月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叶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共同经营“六合彩”,约定平均占股。2018年4月至12月间,三人多次通过微信及银行卡以40至47倍不等的赔率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与他人对赌,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292240.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18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钟某某、雷某甲、曾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兰某、张某丙、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厦门良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陈某乙、钟某某、雷某甲、曾某某、兰某、张某丙、雷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钟某某、雷某甲、曾某某、兰某、张某丙、雷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现在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在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钟某某、雷某甲、曾某某、叶某某、张某乙、雷某乙、兰某、张某丙、雷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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