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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未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6岁(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1岁(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陈某乙、张某丙在五华县**镇**街**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纠集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持棒球棍、拖鞋殴打与陈某乙、张某丙一起吃宵夜的李某某、陈某丁(均是未成年人)等人,后被告人陈某甲又持棒球棍毁坏陈某乙的摩托车。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等笔录;5.书证、物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明亮

2019年8月13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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