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镇**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名叫“**国际”的上线发送的网站链接,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为“大亨互娱”的网络赌博软件。该赌博网站采用“牛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方式组织赌客进行网上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获利。“**国际”将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为其在该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给被告人陈某甲在该赌博网站上设置了9%的利润返点提成。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网上发布“大亨互娱”APP的赌博信息和网站链接招揽赌客,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在赌博网站上为赌客充值和兑换积分,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至2020年4月共计获利1万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发送的网站链接,在手机上下载了“大亨互娱”网络赌博软件。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告人张某甲发展为自己在该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给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博网站上设置了8.5%的利润返点提成,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网上发布“大亨互娱”APP的赌博信息和网站链接招揽赌客,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在赌博网站上为赌客充值和兑换积分,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至2020年4月共计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表;
2.证人证言:张某乙、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陈某甲、张某甲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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