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暂住**镇**村**路**号。201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址。2002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三千元;2004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一百零五元;2009年6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五百元;2009年11月3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09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9月因赌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现住上址。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址。2010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街**栋**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柘城县**乡**楼村委**楼**组**号,暂住**镇**村**号**室。2010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1********,汉族,文盲,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燎原农场鱼塘边红屋顶农宅。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暂住**镇**村**路**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市场**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22日、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奉贤区三处(G**高速铁塔下一农宅、奉贤区**农场**边红屋顶农宅、奉贤区**农场河堤边**路上一农宅)四次开设“二八杠”赌场,由被告人胡某甲、王某甲提供赌博场地,其伙同被告人陈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至案发共提供五十余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利五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乙、於某某、丁某某、成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凌某某、刘某乙、龚某甲、龚某乙、周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胡某丙、李某甲、周某乙、邓某某、圣某某、王某乙、张某戊、王某丙、董某某、杨某某、魏某甲、王某丁、陈某乙、李某乙、黄某某、蒋某某、蓝某某、韩某甲、赵某某、徐某甲、辛某某、梁某某、张某己、陈某丙、孟某某、魏某乙、韩某乙、刘某丙、许某某、徐某乙、刘某丁、倪某某、祝某某、兰某某、姜某某、王某戊、庞某某、钮某某、周某丙、廖某某、李某丙、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海市奉贤区****路海塘边一民宅参与赌博的事实。
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参赌人员韩某甲、丁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李某乙、胡某乙、吴某某、刘某乙、凌某某、黄某某、於某某、龚某甲、成某某、孙某某、蓝某某、圣某某、胡某丙、王某丁、李某甲、张某丁、魏某甲、邓某某、周某甲、王某丙、董某某、陈某乙、周某乙、王某乙、张某丙,龚为福、杨某某、张某戊32人因在上海市奉贤区****路海塘边一民宅参与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3、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赌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奉贤区****路海塘边民宅查获麻将箱、骰子、窑花箱赌资等财物。2020年4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600元、通易付、客车等物品。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江某某、刘某甲、池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江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供述另有同案关系人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到案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潘某某、刘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江某某、张某乙、潘某某、刘某甲、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胡某甲、江某某、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王某甲(电话:17521053772)、张某乙(电话:17855656536)、池某某(电话:1555625****)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律师意见表》九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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