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小名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村**组。2006年9月11日,陈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陈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0年1月21日,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小名: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搬迁**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某某建、某某狗,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2*******,穿青人,中专文化,开压路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 现住水城县双水**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所具有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下午,王某乙(另案处理)与王某丙在钟山区马鞍山**农家乐,因商量家族当年清明节上坟事宜过程中发生争吵,双方被在场人员劝开后各自离开。王某乙从小营农家乐离开去往凤凰山**会所途中,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又名王某甲)、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并让以上人员再帮其多邀约些人来凤凰山**会所商议事情。赵某乙继而又邀约了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等人来到会所。当日21时许,王某乙与赵某乙等人在会所包房内商议,准备使用刀具、钢管、木棒等工具去王某丙家讨要说法,如果王某丙不给个好的说法,就对王某丙实施打杀。付某甲、张某甲等人在包房外等候。王某丁和鲁某某对王某乙劝阻无效后离开,商议约半小时后,王某乙等人从包房内出来带领张某甲、付某甲等人开车来到红桥新区双龙**对面的王某丙家楼下。王某乙带领赵某乙、陈某甲、付某甲、张某甲等人从事先准备好的车内各人手持一把钢管、刀具、木棒等冲到王某丙家二楼,王某乙等人进入王某丙家后将已经熟睡的王某丙从床上带到客厅。王某乙与王某丙因言语再次发生冲突,王某乙指使伙同的其他人员对王某丙实施打杀。王某丙被打倒在客厅地板上,王某乙用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朝王某丙腰部杀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王某乙随后驾驶车牌号贵B9****的车往双水方向逃离,赵某乙、陈某甲、张某甲、付某甲等人乘坐其他车逃离现场。王某丙当晚被送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4月11日,经六盘水红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张某甲户籍信息、陈某甲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材料;2.证人王某丁、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受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学、付某甲、张某甲受王某乙等人邀约深夜持械闯入王某丙家对王某丙实施打杀,造成王某丙身体严重受伤。经六盘水红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六红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飞亚
检察官助理:何浪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被告人付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甲取保候审材料。
4、随案移送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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