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担任“**国际”代理商“*甲公司”、“*乙公司”、“邢台*丙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厦**-**“**国际”客服公司业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85********,汉族,大学本科,原担任“**国际”代理商“*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辛庄“*甲公司”分析师、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保定市*丁科技有限公司“*乙公司”分析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甲公司”负责后勤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甲公司”负责后勤(考勤)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甲公司”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住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国际”客服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厦**-**“**国际”客服公司业务助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院**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甲公司”代理经理(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国际”公司网络平台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南京市浦口区**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常某甲、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初,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赵某甲(另案处理)、尚某某(另案处理)并由两人出资,通过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一款投资平台的软件,后其在淘宝网站与北京一家软件制作工作室的王某乙联系,之后赵某甲、尚某某、陈某甲等四人到北京与王某乙谈好以20万元的价格制作该款软件,每月维护费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拿介绍费3万元。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刘某乙等人受孙某丙 (另案处理)等人委托在河北省保定市等地,在网络上租用服务器域名“6xywt.cn/admin”,建立“**国际”,后更名为“中航**”、“中航*戊”的虚假投资平台客服公司,并发展下线代理商公司,具体有:被告人张某甲受孙某丙的委托建立“*甲公司”、“*乙公司”、“邢台*丙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乙公司”由陶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副总经理;“邢台*丙公司”由王某丙(另案处理)担任经理。被告人张某乙和刘某丁(另案处理)建立“*子公司”。黄某甲(另案处理)建立“*己公司”。代理商公司成员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在“**国际”、“*戊国际”等虚假平台注册投资,在平台上买卖“英镑”、“伦敦金”、“以太币”等虚构商品,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诱骗被害人投资大额资金直至亏损。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之后由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提取现金,分别付给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甲、张某乙非法获利的90%,客服公司非法获利10%。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张某丙在网上开的*庚科技公司联系,由被告人张某丙负责“**国际”、“中航**”、“中航*戊”等投资平台的技术支持,每月收取维护费800元。
一、“*甲公司”成员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2017冬季以来,在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后辛庄*甲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和“*甲公司”骨干成员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组长)、葛某某(自葛某某以下另案处理)带领王某丁、王某戊、郭某某、刘某戊、李某甲、张某丁、臧某乙、刘某己、刘某庚、马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王某己、李某丙、李某丁、郝某甲、曹某甲、李某戊、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李某己、夏某某、谷某甲等业务员,为发展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注册入金,每个业务员均使用公司配发的数个女性身份的工作微信号,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漂流瓶、摇一摇等功能大量随机加男性微信好友。冒充“苏雅雯”等女性形象与被害人以处对象、谈感情等方式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下载平台并注册首入金。当被害人成功注册并首入金后,业务员便骗受害人加另外一个经理使用的女性工作微信,经理会继续诱骗客户并适时修改平台内商品的涨跌指数,为让被害人产生信任,经理向被害人发送制作好的该虚假平台的盈利截图,开始让被害人在平台内赚取小额的利润,待引导诱骗受害人赚取小额投资并使其进一步产生信任后,经理会鼓动被害人充值大额资金投资,待被害人充值大额资金后,经理通过操纵修改后台指数,并继续引导被害人向资金大额亏损的方向买涨买跌产品,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从中非法获利。“*甲公司”股东有:被告人张某甲(占20%股份)、孙某甲、常某甲(占2%股份)、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陶某某(占2%股份,自陶某某以下另案处理)、王某丙、葛某某、张某戊、曾某甲、董某甲、王某癸、张某己、郝某乙、孙某丁、李某庚、王某子、王某丑、常某乙(其余人员占1%)。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公司老总、经理、组长、业务员共同推进、相互协作。犯罪得逞后,总公司、代理公司、股东、经理、组长、业务员分别按照不同比例分赃获利。共骗取被害人资金计588672.86元。具体事实是:
1.2018年7月4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余某某78973元。
2.2018年6月16日至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杜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陈某丙101402元。
3.2018年7月11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被告人刘某丙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被告人刘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应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应某某44687.12元。
4.2018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陆某某42064.3元。
5.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阿某某2000元。
6.2018年7月17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被告人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寅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寅34012元。
7.2018年5月23日至6月6日和7月7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己等人,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汤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汤某甲27760元。
8.2018年7月13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方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方某甲26000元。
9.2018年7月3日至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壬,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方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方某乙23000元。
10.2018年7月12日至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杨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甲18902元
11.2018年7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壬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壬16000元。
12.2018年7月27日至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郝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龙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龙某某13500元。
13.2018年7月23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丁,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兰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兰某某12647.2元。
14.2018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化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化某某10747元。
15.2018年6月18日至7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寅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寅10817.2元。
16.2018年7月26日至3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张某庚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庚10280元。
17.2018年7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郝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臧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臧某丙4590.4元。
18.2018年7月2日至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壬,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徐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徐某某8902元。
19.2018年6月17日至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辛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辛6875元。
20.2018年7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王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邓某某8000元。
21.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壬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壬7500元。
22.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辛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辛6000元。
23.2018年7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曹某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曹某乙6000元。
24.2018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安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卯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卯5622.7元。
25.2018年7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壬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壬5529.6元。
26.2018年7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游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游某某5000元。
27.2018年7月4日至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乙4593.3元。
28.2018年6月23日至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贺某某4500元。
29.2018年6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顾某某4500元。
30.2018年7月7日至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段某某4000元。
31.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冯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冯某甲4000元。
32.2018年6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程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程某甲2877元。
33.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廖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廖某某3000元。
34.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被告人刘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司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司某某2848.3元。
3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程某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程某乙2000元。
36.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巩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巩某某2000元。
37.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刘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吴某甲2000元。
38.2018年7月4日至1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巳1768元。
39.2018年7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董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董某乙1721.1元。
40.2018年7月4日至3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癸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癸1568.8元。
41.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微信名叫“安和桥”的人,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王某午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午1500元。
42.2018年7月5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曾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曾某乙1127.6元。
43.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常某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常某丙1000元。
44.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邵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邵某某1000元。
45.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宇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宇某某1000元。
46.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孔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孔某某1000元。
47.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黄某乙1000元。
48.2018年7月1日至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周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癸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癸955.24元。
49.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乙902元。
50.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梁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梁某甲500元。
51.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李某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子500元。
二、“*乙公司”成员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2018年年初以来,在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99号*乙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和“*乙公司”骨干成员陶某某、常某甲等人组织成员罗某甲、陈某丁等人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45997.5元。
52.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林某甲1000元。
53.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寅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寅1000元。
54.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孙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孙某戊4136.98元。
55.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甲2000元。
56.2018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冯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键,骗得蒋某某7000元。
57.2018年6月14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凌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键,骗取凌某某441.4元。
58.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孙某己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孙某己1000元。
59.2018年6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胡某某902元。
60.2018年7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卯,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癸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癸7608元。
6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辰,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丑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丑1000元。
6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罗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罗某乙2902元。
63.2018年6月21日至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丑,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潘某某7700元。
64.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子、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寅,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陈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陈某戊4125元。
65.2018年的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卯,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关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关某某1000元。
66.2018年7月至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卯,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曹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曹某丙1023元。
67.2018年的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辰,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郑某某1000元。
68.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罗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朱某甲1000元。
69.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周某乙1000元。
70.2018年6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巳6759.9元。
71.2018年6月16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未8201.12元。
72.2018年7月8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石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巳27000元。
73.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庚,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午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午1000元。
74.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庚,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秦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秦某甲412元。
75.2018年7月9日至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庚,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申72826.4元。
76.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酉,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午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午1000元。
77.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酉,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寅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寅1500元。
78.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戌,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介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介某某7996.6元。
79.2018年6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亥,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未5000元。
80.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庚、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亥,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乙7125元。
81.2018年7月24日至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己、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A,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刘某未10250元。
82.2018年6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B,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薛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薛某丙1000元。
83.2018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B,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魏某某4500元。
84.2018年8月3至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己、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郗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丙9302元。
85.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赵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丙5000元。
86.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丁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丁某甲784.4元。
87.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C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C37633元。
88.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丁、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卯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卯1003元。
89.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D、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申1000元。
90.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D、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时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时某某2000元。
91.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D、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史某某1000元。
92.2018年7月5日至1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辰,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未19050.6元。
93.2018年6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辰,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申4500元。
94.2018年7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丑、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酉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酉510元。
95.2018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己、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赵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雷某某3510元。
96.2018年6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黄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黄某丙598.2元。
97.2018年6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杨某丁2000元。
98.2018年7月7日至3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戊、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沈某某22844元。
99.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丑,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钱某某2000元。
100.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于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焦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焦某某2000元。
101.2018年6月19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戌,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汤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汤某乙8612.9元。
102.2018年7月7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甲、常某甲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戌,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汪某某22060元。
三、“*子公司” 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2018年4月以来,在邢台市*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和“*子公司”骨干成员王某丙等人组织罗某丙等成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18073.8元。(其中有88210元,汇入*壬公司,未通过“**”国际平台)
103.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吴某乙2000元。
104.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范某某2237元。
105.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亥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亥4000元。
106.2018年7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罗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E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木某某7405元。
107.2018年7月5日至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解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秦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秦某乙20000元。
108.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解某某,骗取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被害人赵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戊2000元。
109.2018年7月6日至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辛,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酉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酉5000元。
110.2018年7月17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辛,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丙5539.8元。
111.2018年7月21日至7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辛,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丁5000元。
112.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辛,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牟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牟某某5000元。
113.2018年7月26日至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F,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林某乙160332元。
114.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丁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丁某乙1000元。
115.2017年7月3日至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A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A7500元。
116.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路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庄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庄某某44980元。
117.2018年5月底和7月13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逯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先骗得逯某某90610元,后期在7月份又骗取4000 元,共计骗取94610元。
118.2018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G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G12500元。
119.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石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石某乙3000元。
120.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午,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乙5500元。
121.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午,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戊5700元。
122.2018年7月9日至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D,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姜某某24770元。
四、“*子公司”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乙和“*子公司”骨干成员刘某丁等人组织王某H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724元。具体是:
123.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H,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康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康某甲9224元。
124.2018年6月4日至6月6日,被告人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H,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申某某15000元。
125.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I,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戌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戌4500元。
126.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胡某某4000元。
五、董某甲、葛某某(“*乙公司”、“*甲公司”)等人犯罪事实
2018年8月8日,张某甲在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枫林湾小区西门成立“*丁科技”公司。聘任董某甲为负责人(原属于*乙公司)、葛某某(原属*甲公司员工)为分析师,李某庚、李某丑等为经理。并组织牛某甲等业务员人以上述同样的手段进行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131050元。(经查,董某甲等人涉及案件系8月8日以前在*乙和*甲公司工作)具体事实是:
127.2018年6月20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杨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闫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闫某某20530元。
128.2018年7月2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B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B13500元。
129.2018年7月24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J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J97020元。
六、“*己公司” 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2018年5月以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己(后于6月中旬迁至邢台市桥西区燕云台31号写字楼606房间,并更名为*癸集团),黄某甲和“*己公司”骨干成员梁某丙等人组织康某乙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黄某甲占50%股份,张某乙占10%,梁某丙和李某C各占20%。骗取被害人共计41674.28元。具体事实是:
130.2018年7月17日至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C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高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D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D4000元。
131.2018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等股东和梁某丙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E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E2500元。
132.2018年6月7日至6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C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K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K7775元。
133.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等股东和康某乙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牛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牛某乙1000元。
134.2018年6月25日至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等股东和梁某丙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丙18506元。
135.2018年7月4日、7月18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C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高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叶某某6000.88元。
136.2018年6月14日至27日,黄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国际”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乌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乌某某18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2部、台式电脑47台(硬盘47个)、笔记本4台、*甲公司明细(张某甲)1份、*乙公司工资明细(张某甲)1份、阿里巴巴工资明细(张某甲)1份、笔记本1本(张某甲黑色记录本)、银行卡19个、电话卡(王某甲)1个移动电话卡、笔记本(王某甲)2个、印章(陈某甲)1个刻有“陈某甲印”字样、U盾(刘某乙)1个*丑牌建行、印章(刘某乙)2个(刻有“河北*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刻有“河北*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账薄(刘某乙蓝色)1个、U盘(刘某乙白色)1个。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材料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昵称、微信号、支付款等信息)、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搜查记录、扣押清单、来安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来安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客户交易记录、公司考勤表、业绩记录本复印件、“**国际”账本汇总表、刘某丙退款4万元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张某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常某甲、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现场、勘验现场笔录。
7.鉴定报告:滁州市欧立特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前海小鸟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国际”服务器数据光盘1张、张某丙操作“**国际”网站后台视频光盘1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电子证据检查数据光盘21张(电脑、手机、U盘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常某甲、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利用网络虚假投资平台,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483794.1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刘某乙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467582.44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3272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常某甲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345997.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取骗他人钱财人民币588672.8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丙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4687.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乙、臧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向东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常某甲、孙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张某丙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臧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3.手机52部、台式电脑47台等物品随案移送。
4.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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