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陈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庄**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单元**室。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建邺区****烤吧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上述五名被告人均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13日已分别告知上述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严某甲、沈某某、严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刘磊、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卜庆、被告人张某乙辩护人刘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以索要债务为名,将被害人严某甲约至本市鼓楼区沁园春雪茶社协商还款事宜。因严某甲无力偿还,当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等人将严某甲先后控制在本市建邺区朗丰茶社附近某饭店、本市建邺区烽火科技大厦某浴场,逼迫严某甲打电话筹钱。当晚,严某甲家人筹得人民币4万余元汇至被告人张某甲银行账户。

次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等人又将严某甲带至其位于本区马鞍街道的工厂,采用威胁、辱骂等手段进行“贴靠式”要债,逼迫严某甲、沈某某、严某乙一家向他人借款以还清债务,持续至同年3月2日,严某甲一家仍然未能借到足够的钱以偿还债务。2019年3月2日下午,在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的要求下,沈某某、严某乙通过抵押自己的奥迪轿车、在南京市区向他人借高利贷等方式筹得钱款归还了大部分债务,后五名被告人方才离开。至此,严某甲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60余小时,沈某某、严某乙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40余小时。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严某甲、沈某某、严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共同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山医院),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