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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雷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乡**村,于2019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乡**村,于2019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至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为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分别驾驶自卸货车从沪陕高速固始县段集收费站出站时带领多辆货车强行冲卡逃费,其中张某甲两次作为领头车辆闯卡逃费,逃避缴纳通行费共计22645元,雷某某一次作为领头车辆闯卡逃费,逃避缴纳通行费共计11645元。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补缴了相应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扰乱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补缴车辆通行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雷某某现在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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