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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组织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8********,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2019年4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2019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始,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山市**镇,以发放招嫖卡片、电话联络他人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多次介绍卖淫女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和赵某某进行卖淫,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韦某某、张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仍积极提供协助行为,被告人韦某某接听嫖客电话联系卖淫服务,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接送卖淫人员。

2019年3与31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镇***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以及卖淫人的潘某某、邓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和嫖客陈某某、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介绍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张某乙在共同介绍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4张。

3、其他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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